責任追究制度
一、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,落實首問責任制,規范工作人員工作行為,嚴格辦事時限規定,防止推諉扯皮、耽誤工作,造成不良影響。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責任追究范圍
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予以責任追究:
1、違反法律、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;
2、違反職業道德,工作作風差,服務態度生硬,工作推諉、扯皮造成損失和影響的;
3、在無特殊因素的情況下,未能按規定的時限辦結有關業務工作的;
4、失職、瀆職,以權謀私、徇私舞弊、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的;
5、其他違紀違規的。
三、責任追究辦法
對違犯上述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,視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、調崗、開除或黨紀政紀處分;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;因工作過錯、過失造成損失的,追究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1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給予批評教育:
①首問責任人態度粗暴的,不能一次性告知來辦事人員本公司有關辦事程序和相關標準,并未認真記錄和進行正常流轉的;
②手續齊全、又符合規定,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;
③因特殊原因,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而又沒有告知清楚的;
④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任務的;
⑤對下屬管理不嚴,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直接責任領導。
2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通報批評,調離工作崗位、撤職:
①因個人原因對用戶反映或辦理的事項被耽誤的,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;
②交辦事務辦理質量低,出現嚴重差錯,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;
③不執行有關制度,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;
④不文明服務,對用戶反映的問題或辦理的事項推諉、扯皮、刁難服務對象的。
3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給予黨紀、政紀處分,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:
①嚴重違反有關規定,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;
②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,多次受到投訴的;
③濫用職權,違反法律、政策規定的;
④失職、瀆職,以權謀私、徇私舞弊、“吃拿卡要”, 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;
⑤其他違紀違規的。
四、責任追究由各部門、分公司研究提出意見,報公司經理室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,按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。